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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外打工一年多,拿到工钱的老邹归心似箭。可是飞机坐不起,火车一票难求,无奈只能大包小裹的去挤汽车。汽车站内也已无票,他只好去站外拦车。好不容易拦到了一辆通往家乡的长途客车,他先把包裹甩上车,一只脚刚踏上汽车踏板,手还没抓稳,这时司机见有警察走来,由于自己是违章停车且超载,担心被警察处罚,急忙发动汽车逃离。老邹不幸从车上摔下,后脑着地昏迷不醒,被送进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就死亡赔偿金是按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老邹的家属和客运公司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经法院调解,客运公司同意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老邹虽为农民身份,但在城市打工、居住一年多,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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